每周工作到底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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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两个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每周的工作时间,那么周工作时间应为40小时还是44小时?
一、发布时间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其吸收了《规定》的工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仅过一年,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不难看出《劳动法》中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际上来自于《规定》,且《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取用《规定》中的40小时。
二、其他文件
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除了工时制度,目前国家执行的产假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等规定都与《劳动法》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也都是按照国务院最新规定去执行的。因此,周工作时间应该为40小时。
三、超出部分算加班吗?
既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那么超出的4小时算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
这个问题不少律师和法官都弄错。有人想当然认为只要每周工作44小时都合法,多工作的4小时不算加班,是错误的。
四、单休是否合法?
合法,但前提是这六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工时算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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